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房地產抵押應當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即使經過公證,抵押也是無效的。公證只是對協議簽字的真實性進行公證,沒有實際效力。
首先,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抵押財產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未提供的,抵押財產不得轉讓。
其次,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者提存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三,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人未將抵押物轉讓的情況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在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財產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從而消滅抵押權。受讓人向債務人清償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含以下內容: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公證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名稱;
(四)提交文件的名稱和份數以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5)申請日期。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