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認房又認貸。根據我們新調整的政策,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發放公積金貸款,所以需要對套數進行認定,套數的認定我們執行認房又認貸的標準。 認房認貸,就是根據借款人夫妻雙方在戶口所在地、公積金繳存地和購房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套數證明,並結合征信系統和住房公積金系統裏的貸款次數,綜合認定房屋套數。 首套房界定,就是在查詢記錄中無住房,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征信報告和公積金系統中也無住房貸款記錄。首套房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執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20%。 二套房界定,分兩種情況:壹是查詢記錄中有壹套住房,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征信報告中或住房公積金系統中有壹筆住房貸款記錄的,且貸款記錄和查詢記錄的房屋為同壹套。 二是查詢記錄中無住房,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征信報告中或住房公積金系統中有壹筆住房貸款或裝修貸款記錄的。第二套房貸款利率按基準利率的1.1倍執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 除上述所列的屬首套房、第二套房的情形外,都屬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停止3項貸款。1.停止向尚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結清或正常完結,6個月後方能再次提出申請。2.停止發放本地繳存職工的異地購房貸款。停止發放本地繳存職工在長治行政轄區範圍外購買的住房貸款、二手房貸款和商轉公貸款。3.暫停辦理繳存職工商業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業務。
三、調整二手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以前二手房貸款是由買方在二手房交易完成後申請公積金貸款,現在調整為買賣雙方在簽訂完當地房地產交易部門蓋章認可的二手房交易過戶的相關手續後,由賣方配合買方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貸款資料,公積金中心受理審批;買賣雙方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借款人持已辦理交易過戶的《不動產權證》和《山西增值稅普通發票》到委托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到不動產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並領取《不動產登記證明》;待手續辦理完後,貸款資金由公積金中心通過銀行直接劃轉到賣方賬戶內。
四、取消住房公積金聯保和住房公積金聯保+抵押的擔保方式。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外,不再使用住房公積金聯保或住房公積金聯保加抵押擔保方式,同時貸款資金也不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
法律依據:
《長治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進壹步完善和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壹、提取業務(壹)延長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提取的期限。由原來的“已備案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壹年內申請提取”調整為“已備案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提取,壹年限提壹次,累計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二)開展壹次階段性集中提取。對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可在2020年10月9日—12月20日期間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申請提取壹次,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不受取得證書時間限制。
二、貸款業務(壹)調整貸款條件。由“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清6個月後方能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調整為“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結清後次月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二)調整認房認貸方式。認房方式由“根據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房屋購買地不動產權登記部門開具的房屋套數證明進行認定”,調整為“根據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房屋購買地不動產權登記部門開具的房屋套數證明進行認定”;認貸方式由原來“根據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中的住房商業貸款記錄和住房公積金系統中的貸款記錄進行認定”調整為“根據借款申請人(含***同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和住房商業貸款記錄進行認定,已結清的住房商業貸款不計算在內。”(三)調整貸款額度相關參數。我市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計算方式為:雙正常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最高貸款額度參數;單正常繳存職工最高貸款額度=40萬元×最高貸款額度參數;可貸額度=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借款申請人+***同申請人)×倍數×繳存時間系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