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規範我行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經營管理,有效防範貸款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我行信貸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房地產項目及配套設施開發建設的貸款,包括住房開發貸款和商品房開發貸款,不包括土地儲備貸款、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和棚戶區改造業務。
住房開發貸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商品房及其配套設施的貸款。
商品房開發貸款: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建設寫字樓、商場、酒店、工業廠房、倉庫等商業項目及配套設施的貸款。
對於商住開發項目,住宅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比例可根據商住面積確定),應納入住房開發貸款範圍,否則應納入商品房開發貸款管理。
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符合國家房地產發展大方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總行信貸政策及相關規定,符合我行房地產行業信貸政策,優化客戶和項目,防範經營風險。
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業務不在本辦法範圍內,按照我行關於棚戶區改造業務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封閉管理是風險管理的關鍵。分行應嚴格按照項目封閉管理的要求,加強貸款償還和銷售工作?兩個型號?管理,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監控貸款資金的使用,監控銷售進度,監控銷售退回我行並及時收回貸款。不能封閉管理的,不能在我行開立收款賬戶和接受我行項目賬戶管理要求的,不予辦理。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貸款應當用於房地產項目及其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不得用於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其他用途。
第五條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查實有囤地、囤房、囤房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貸款原則上只能用於壹級分行轄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跨地區使用。大型優質房地產企業集團向總部貸款,可以由項目所在地分行牽頭,企業集團所在地分行參與組建行內銀團。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我行境內所有機構。總行授權的銀行境外機構從事房地產開發貸款業務,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銀行發行的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融資理財產品、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相關的自有資金投資等非標債權資產的準入標準、審核內容和封閉管理要求參照本辦法執行。
房地產開發貸款規定:業務準入標準
第九條借款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二級(含)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含控股股東);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開發資質為暫定資質的,暫定資質自初次批準之日起不超過3年,股東應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
(三)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管理規範,核心管理人員素質高。
(四)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持有效貸款卡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普通賬戶。
(六)銀行評定的信用等級原則上在6C以上;借款人為項目公司的,其控股股東信用等級應在6C(含)以上。
(七)屬外商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完備,註冊資本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8)願意接受銀行封閉式管理的要求。
(9)房地產開發項目壹般以房地產竣工後的銷售收入作為還款來源。商業地產項目建成後不銷售,而是由開發商出租或經營,以物業租金/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的,可以申請商業物業開發+經營模式的開發貸款。開發+運營模式要求借款人或其母公司具有兩個以上商業物業管理的成功經驗,具有獨特的商業運營模式和品牌效應,並能保證物業建成後的租金/運營收入來源;並接受我行對租金經營收入的監管,確保還款。
(十)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辦行壹級分行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同業銀團項目可描述為異地項目)已納入國家或地方建設發展規劃,項目立項或備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符合環評要求。
(2)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施工許可證。貸款項目的土地出讓和轉讓手續已辦理完畢,土地出讓金已全額支付。
(3)項目資本金比例符合國家關於相應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的政策規定,並能在使用銀行貸款前落實到位。股東貸款、債券融資等債務資金不得作為項目資本金。
(4)項目符合當地市場需求,預計市場前景良好,預計凈現金流充裕,貸款還款來源穩定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