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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漢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是多少?如何計算

三、貸款額度與比例及計算公式

(壹)貸款額度與比例

1.壹手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比例:購首套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貸款比例不得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70%(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放寬至80%);購二套房申請公積金貸款且符合武漢市職工家庭現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扣減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後的差額,最高貸款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40%,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30%。

2.二手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比例:購首套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貸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為三個等級,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70%(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放寬至8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內的,貸款最高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50%。其中房屋總價的認定以房屋評估價格、實際成交價格和交易計稅價格中的最低價格為準;購二套房申請公積金貸款且符合武漢市職工家庭現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規定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扣減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後的差額,最高貸款比例不超過房屋總價的40%,最低首付款比例為房屋總價的30%。

3.商貸轉公積金貸款額度與比例:商貸轉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剩余的商貸金額,同時不得超過上述關於壹、二手房貸款額度與比例的規定。

(二)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1.不高於按照貸款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之和)×45%×12個月×貸款期限;

2.不高於按照公積金繳存時間和繳存余額綜合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借款人公積金繳存余額+配偶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繳存時間系數。公積金繳存賬戶必須為正常繳存賬戶。繳存時間系數詳見下表:

借款人繳存時間 繳存時間系數

6≤繳存時間≤12(月) 0.7

12<繳存時間≤24(月) 1

24<繳存時間≤36(月) 1.2

36<繳存時間≤60(月) 1.5

繳存時間>60(月) 2

註:(1)新參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賬戶開戶時間應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間滿180天,按月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不含壹次性補繳),且繳存賬戶狀態正常。

(2)已參繳住房公積金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按實際匯繳(含按月補繳,不含壹次性補繳)月數計算繳存時間,確定對應繳存時間系數及貸款額度。

(3)對於異地調入武漢市的職工,應由異地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繳存6個月及以上的繳存證明,並將異地繳存的公積金全部轉移至本地公積金賬戶。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按其繳存時間系數(參數值統壹設定為1)及繳存余額倍數參與貸款額度計算。否則,按武漢市新參繳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審核條件,核定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4) 對於六個月以內公積金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發生調整變動的,按調整之前的繳存基數、比例計算貸款額度。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套數認定標準

1.購首套自住住房的認定

借款人職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漢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依據市房產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詢結果通知單》)中無住房信息(或查詢的房屋信息與擬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為同壹套住房的);且武漢住房公積金系統記錄系首次公積金貸款的。

2.購第二套住房的認定

有下列情況之壹的,按購買第二套住房認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在本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中,登記其家庭僅有壹套住房,且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並與擬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所購房屋非同壹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積金貸款(且貸款金額不足60萬元)購買過壹套住房,即公積金系統有貸款記錄並已結清貸款,且在本市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登記僅有壹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請貸款購買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認定

職工家庭成員在房產主管部門的房屋信息系統登記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積金系統的貸款記錄達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均不予受理。

4.婚姻狀況變化等特殊情形的認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單身時,其中壹方已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壹套住房,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2)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壹套住房並已結清貸款,在離異後其中壹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認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過壹套住房,貸款尚未結清,離異後公積金貸款歸屬借款人壹方償還的,另壹方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按第二套住房認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單身時,已分別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現以夫妻雙方名義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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