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他人身份證貸款構成侵犯姓名權的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冒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冒用他人身份證屬於違法行為,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其次,冒用他人身份證借錢屬於貸款詐騙。情節嚴重的可構成金融詐騙罪,出借人將面臨牢獄之災。
最後,用別人的身份證借錢,會損害自己的名譽,破壞人機關機。因為,無論是盜用他人身份證,還是借用他人身份證,都會引起經濟糾紛和信任危機。
不能僅憑身份證貸款,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資料證明符合貸款條件。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貸款人應以書面形式要求借款人申請個人貸款,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的誠信承諾、貸款資金用途、支付對象(範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借款合同應設置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或緩慢履行合同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壹條委托貸款人支付的,貸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查借款人的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條件,並在支付後對相關細節進行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