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在不轉移房屋占有的情況下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同時設立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內容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擔保範圍等。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受抵押合同的約束。抵押條件成就時,債務人能夠清償債務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抵押權人不得就抵押房屋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房屋並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銀行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申請加入並實現抵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對債務履行提供了擔保。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並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0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壹條,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又有他人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行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為財產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實現擔保債權,也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