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流程:
(壹)抵押登記申請書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
2.抵押方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房屋抵押貸款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證;
5.能夠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和證明材料;
6.能夠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受理申請
審查銀行貸款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完整,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給予申請編號,回執上應當註明收到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公積金貸款除外。
(3)審計
1.登記機構應當從房地產登記簿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1)權屬來源性質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限制房屋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地價降低的土地);
(2)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法律、法規或者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註冊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指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簿或計算機記錄中查明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權利狀況,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完整、有效:
(1)標識;
(二)房地產證或者其他房地產權利證書;
(3)抵押登記申請書是否按要求填寫;
(4)抵押合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
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準登記,並通知抵押人。
(4)註冊
1.住房貸款抵押登記獲得批準的,應當在房地產權利證書上加蓋抵押專用章,並在房地產登記簿上作出抵押記錄。抵押記錄應當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抵押物的名稱、面積、價值、抵押金額、抵押期限等內容。
2.預購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在買賣合同上加蓋抵押專用章。
(五)發證費用
1.註冊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規定時間內將蓋有房地產抵押專用章的房地產產權證交回抵押人(由抵押人持收據、身份證明、付款憑證領取)。
(6)備案。按規定建立土地和房產登記檔案。
擴展數據:
房地產抵押登記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抵押人的身份證明或法定代表人證明;
3.代理辦理的,應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4.貸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產權證明(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7.抵押物屬於合資或股份公司的,應有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
8.重復抵押的,應提供原抵押權人同意再次抵押的書面文件;
9.如* * *有房地產抵押,應提供* * *同意的所有書面文件;
10.抵押人應有書面文件證明其提供的抵押物無法律瑕疵;
11.與抵押有關的其他法律文件。
百度百科-房地產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