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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有什麽區別?

隨著不動產登記簿在我國的大力推廣,越來越多的業主開始意識到不動產登記簿的重要性。但是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有什麽區別呢?如果有房產證,還需要辦理不動產登記簿嗎?今天就來講解壹下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的壹些問題,讓大家更好的理解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的區別。

房產證作為壹種證明,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屬於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與其記載、登記記錄壹致。如果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簿不壹致,房產證將失去其在交易活動中對房屋所有權的證明,只能成為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權利的證明文件。

如果登記簿沒有變更,房產證本身的任何變更都不具有物權法的效力。比如在房屋交易中,房產證的交付並不影響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房產證的受讓人無法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聲稱自己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房產證遺失後,房屋所有權人並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債權人可以根據記載請求並行使登記權,也可以請求有權機關補發房產證根據記載進行登記。可見,房產證離不開登記簿上的記載,發揮其證明作用。

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正確人房屋所有權和對房屋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的唯壹合法憑證”,實際上是顛倒了房產證與不動產登記的關系,誤解了其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真正正確的宣傳。房產證不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與有價證券有很大區別。

同樣的書面憑證,主要區別在於,股票憑證和證書的性質是:法律事實的書面證明,房產證權利證書,只能證明在特定建築物內的所有權,不代表正確記載;證券不僅可以證明正確的所有權,如當事人即使在訴訟中持有證券這種孤獨的卡片,也可以充分證明證券的權利,而且還代表著正確的傳遞效果,記錄的是證券的正確轉移。

當然,在房屋相關交易中,房產證可能會起到壹定的證明作用。但是,property只允許壹個初步的證明函數。在房屋買賣的合同流程之初,想要出售房屋的壹方可以先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然後再與當事人進行協商。

如果雙方達成初步協議,願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壹方不僅要依據其房產證記錄和合同取得房屋登記,房產中介還要建立房屋抵押貸款,才能知道另壹方是否真正擁有房屋,因為只有登記記錄才是可靠的權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交付的房產證不具有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必須在不動產登記主體進行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嚴格來說,房產過戶,房產證是不能過戶的。經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後,將出賣人不應持有的原房產證的變更記錄轉移給買受人,出賣人應當恢復原持有的房產證,並向買受人發放新的房產證。

可以看出,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非常有限,其他壹些證明,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等,在生活中並不常見。當然,產權證的交付雖然沒有物權法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判斷債務之間是否存在關系,還是有壹定證明的。比如交付實際證據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買賣合同,賣方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的交付;對於涉及房屋抵押貸款的交易,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

總的來說,不動產登記簿和房產證最大的區別在於:內容變得更加詳細:增加了激光面積、不動產權利單元號、使用期限等等。使用年限更明確:這裏的使用年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和海域使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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