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公司名義借款,責任由公司承擔,股東無需承擔責任。由於公司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公司的名義,公司需要償還貸款。如果其他股東參與並使用資金,他們將負責任。因為貸款是以公司的名義發放的,資金被使用了,這就是註冊資本抽逃的行為。這是壹種非常嚴重的逃逸行為,嚴格來說,它涉嫌刑事犯罪。理論上,所有銀行貸款都需要公司董事會決議,但沒有董事會決議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以公司名義借款應當有效,公司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只要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就不存在股東責任。債務以出資額為限,債務由公司承擔。銀行貸款進入公司賬戶屬於公司財產。如果公司董事長挪用公司資金用於私人用途,他可能會被指控挪用公共和私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聘經理權。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