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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違規發放貸款犯了什麽罪?急迫的...

非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將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1、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關聯方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三,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構成要件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用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向關聯方以外的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上,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聯方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是由過失構成的,即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可能是故意的。

動詞 (verb的縮寫)本罪的認定

1,註意區分罪與非罪。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當行為人因非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借款行為未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很小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壹罪與數罪的界限。行為人在實施本罪時,往往以貸款謀取私利,收受賄賂。行為人受賄數額較大,也構成受賄罪的,應當以受賄罪和非法發放貸款罪處罰。

3.本罪與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的界限。兩者都是金融信貸犯罪,主體相同,犯罪形式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借貸客體方面,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的客體是關聯方;本罪的客體是不相關的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數額不同。非法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罪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省協會政策法規部耿春祥、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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