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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中介會搞些什麽貓膩?

二手房交易中,需要註意以下貓膩:

壹、將《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合二為壹

壹些中介公司為確保自身利益的實現,故意提供壹份《買賣居間合同》,將《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合二為壹,在購房者不知情的情況讓其簽署。

從法律上講,簽了這份《買賣居間合同》,居間人的居間義務已經完成,而客觀上買賣合同的內容只是初步意向,中介公司為購房者承諾的許多義務並沒有實際履行,壹旦發生糾紛,購房人很難維護自身權益。

所以,購房者簽署合同之前,壹定要問清楚到底簽的是居間合同還是買賣合同。

二、故意以口頭形式作出部分承諾

中介公司為了能夠順利促銷售易,往往會對購房者作出許多承諾,但又擔心這些承諾未實現會影響自己的利益,因此作出的承諾多為口頭承諾。發生糾紛時,中介公司往往否認其曾作過承諾,購房者也無法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明。

因此,為了避免承諾無法實現,購房者應要求中介承諾落實在合同中,壹壹寫清楚。

三、故意不履行解釋居間報酬所對應的具體義務

大部分購房者對中介的居間義務存在認識誤區,認為辦理過戶也是中介公司的居間義務,但其實並不是。根據合同法規定,居間義務完成的標誌是買賣合同的簽訂,房屋過戶屬於買賣合同的履行,因此不是居間合同的義務。

而中介公司則會利用購房者的這壹誤區,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居間報酬不包括網簽與房屋過戶的費用,並不予以解釋說明,導致壹旦房屋買賣交易未能完成時,購房者也無法要求中介公司承擔責任。所以,購房者有必要讓中介在合同中註定具體居間義務。

四、誘使購房者簽訂規避中介公司責任與風險的文件

居間過程中,中介公司會讓購房者簽訂許多規避中介公司法定義務或減輕、免除中介公司責任與風險的文件。當購房者產生疑問時,中介公司則稱上述文件沒有實際意義,僅是公司內部要求,不影響其權利等來誤導購房者。

然而,糾紛發生後,中介公司往往會用這些有購房者簽字的文件逃避其法律責任,而購房者則很難維權。因此,簽合同的時候,購房者務必要看清楚合同內容,有問題的條款要提出來,協商壹致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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