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兩位老人的兒子董某向張某華借款50萬元,同年6月2011分期償還65438萬元。剩下的40萬元壹直沒還。董於2065438+2008年3月死亡,兩位老人及董的女兒為法定繼承人。法院判決在繼承董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及利息40萬元。2019,張某華向寧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凍結董某某、馬某麗名下銀行卡,限制消費。董某某、馬某麗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並於同年由寧江區人民法院解除對馬某麗銀行卡的凍結,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然而,不到壹年後的2020年4月,兩名未接到任何通知的老人,因類似原因被寧江區人民法院凍結,銀行賬戶被查封。
既然人民法院裁定了,就應該有相應的依據。我們習慣了父親的債,兒子的賠,卻很少聽說兒子的債,父親的賠。原因是父母往往年紀大了,往往先帶著兒子離開。現在兒子先走了,父母當然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繼承了他們的債務。因此,如果有證據證明其繼承了兒子董的遺產,那麽債權人張某華將主張該債權,並將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如果董某死後沒有留下遺產,兩位老人也沒有繼承,那麽董某某、馬某麗就沒有義務償還兒子的債務,即使他們有能力償還。因此,法院如果要查封董某某夫婦的財產和賬戶,限制消費,需要證據證明其繼承了兒子的遺產,且遺產份額足以償還,而不是根據老人的固有收入和財產來判斷。
法院兩次凍結其養老金賬戶是否武斷,老人的生活如何保障?作為普通人,我們不熟悉法律規章制度。對於壹對70歲以上的老人來說,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養老金賬戶。日常生活的開銷都來源於此,連養老金賬戶都貿然凍結。是不是不合適,武斷?而且,作為壹個已經失去自理能力和意識,常年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馬某麗如何償還自己?如果連養老金賬戶都被凍結,兩位老人的生活如何保障?凍結養老金賬戶沒有意義。
目前,董某某已委托律師向寧江區法院提交執行異議申請書,申請撤銷法院的執行裁定。我們都痛恨老賴,但人民法院在支持債權人的同時,也需要依法辦事,而不是隨意查封他人的賬戶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