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商業銀行法》第三、四、八章
第三章存款人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單位存款,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或者扣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
第四章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商業銀行貸款實行貸款審查與分級審批相分離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擔保人的還款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實現抵質押的可行性。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能夠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約定貸款種類、貸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
(五)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的關聯方是指:
(壹)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制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為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發放貸款。貸款造成的損失由國務院彌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應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擔保貸款的,商業銀行有權依法要求擔保人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優先償還抵押物。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質權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股票,應當自取得之日起壹年內予以處分。
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商業銀行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經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應當辦理現金匯票、承兌匯票、匯款匯票、委托收款匯票等業務。在規定的期限內,並記錄收付款項,不得違規執票、持票或退票。應公布記錄現金、收入和支出的時限規定。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向境外借款,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批準。
第四十六條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禁止用借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進行投資。
拆借資金限於支付存款準備金、保管備用金和歸還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到期後的閑置資金。借入資金用於彌補票據結算和銀行間外匯頭寸的不足,解決臨時性流動資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商業銀行不得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四十八條企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壹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壹個用於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本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九條商業銀行的營業時間應當方便客戶並予以公布。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布的營業時間內營業,不得擅自停止營業或者縮短營業時間。
第五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五十壹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財務會計報表、業務合同等資料。
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失
,應承擔遲延履行的利息及其他民事責任:
(壹)無故拖延或者拒絕支付存款本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兌現、不錄入收付款項、壓票、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給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四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或者向境外借款的;
(二)未經批準買賣政府債券或者代理買賣外匯的;
(三)在境內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業務或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
(四)投資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5)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的同類貸款;
(六)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七)拒絕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檢查和監督的;
(八)出租或出借營業執照的。
第七十五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的;
(二)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率、同壹借款人的貸款比率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三)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未經批準分立、合並的;
(五)同業拆借超過規定期限或者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
(六)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準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入賬戶。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或者未辦理變更審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被中國人民銀行禁止。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營業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三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為謀取私利向親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拒絕強令單位或者個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