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不折舊也不攤銷。
二、本科目應按照償債資產和借款人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如果抵債資產發生減值,可在本科目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也可單獨設置“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三、抵債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壹)企業取得的借記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借記壞賬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科目,貸記貸款、應收利息、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
(二)企業將抵債資產取得後轉為自用的,應按轉為自用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時,貸記本科目。
擴展數據:
抵債資產的估值和損益處理
自單獨被確認為資產以來,抵債資產的計價經歷了三次大的變化:計價、以債權成本計價和以公允價值計價。起初,抵債資產通常以價格計量,定價方式壹般不外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社會中介機構評估、法院判決三種方式。
在實際工作中,上述三種方法生成的抵債資產價格普遍高於抵債資產的真實價值。原因是協議定價存在很大的道德風險。金融企業的管理者為了滿足評估要求,避免個人處理責任,往往在定價談判中向借款人的要求妥協,產生“雙贏”的結果。
但估價受評估機構自身利益影響,按照評估價值的壹定比例收取評估費。在高估抵債資產價值可以滿足各種利益要求的情況下,評估價格偏離實際價值在所難免。
法院判決受地方保護的影響,往往會有有利於借款人的高額判決。上述情況導致抵債資產估值偏離其市場價值,導致抵債資產價值虛增,隱藏資產損失。
2004年和2005年,財政部先後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將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定義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以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確認利息為基礎”。
此項計提實質上符合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以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
這種定價方法消除了定價隨意性帶來的虛增價值,但它是以交換債權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的,並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而且以物抵債的債權通常是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準則不適用於以物抵債。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以實物清償債務被確認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2-債務重組》第10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對所轉讓的非現金資產進行入賬”,因此,抵債資產在初始計量時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計量。
由於定價方法的不同,金融企業在抵債時對損益的確認有很大差異。對於債權成本(本金加資產負債表上應收利息),在計價和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將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與債權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
入賬價值小於債權成本的,沖減但未實際補償的債權本金用減值準備核銷(超額減值準備轉回),資產負債表上未實際補償的應收利息用利息收入沖減或壞賬準備核銷;入賬價值大於債權成本的,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在債權成本計價模式下,金融企業以抵債資產作為原債權的轉換形式,抵債資產以已償還債權本金的賬面余額和資產負債表上的利息入賬,不存在損益確認問題。同時,金融企業壹般將原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等債權減值準備轉為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對於表外利息,在以公允價值計價前,金融企業不確認已補償的表外利息收入,待處置變現後實際收到現金時予以確認。
采用公允價值定價後,根據債務重組準則,金融企業應確認重組債權賬面余額(包括本金和表外利息)與所轉讓抵債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此時應確認並記錄表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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