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權利不同: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將抵押物轉讓或以抵押物重新為他人設立擔保。
3不同的義務: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的內容無效。
首先,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區別
從享有權利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享有權利的壹方,所謂債務人是指對債權人負有支付義務的壹方。
從借款的角度:債務人是借款時需要還錢的人或企業;債權人是需要收款的個人或企業。
坦率地說,債權人是借錢給別人的人或企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需要清償債務的人或企業。
3.債權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先行給付,有權要求對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的人。他們是指為企業提供可償還融資的那些機構和個人,包括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商品或服務的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人(商業債權人)。
4.債務人
債務人通常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借貸關系中負有償還債權人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他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來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為買方,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賣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擔保物權人對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