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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變更的程序是什麽?

法律解析:申請人向貸款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貸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收入證明、結婚證等。貸款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各種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評估。審批通過後,貸款機構與申請人簽訂貸款合同。申請人持相關抵押證明和借款合同,到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出售、抵押房地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經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

(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政府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並申請註銷登記的;

6 .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和授權委托書;

(三)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房地產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五)關於他人利益的說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事項,包括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

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後,應當分別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檢查:

(壹)不動產的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壹致;

(二)相關證明材料和文件是否與申請註冊的內容壹致;

(三)申請登記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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