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倒賣砂石資源如何量刑?
倒賣砂石資源可能涉及非法采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采砂的立案標準是什麽?
非法采挖砂石將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是指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範圍,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
第六十八條【非法采礦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造成礦產資源損失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開采無采礦許可證載明礦種的礦產資源(共生、伴生礦產除外);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其他情形。
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無采礦許可證采礦”。
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