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代償的實施通常采取什麽方式?
1、壹次性賠付,擔保機構行使追償權利;
2、擔保機構代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法律訴訟程序全部結束後再進行擔保代償,揚擔保物權的實現;
3、貸款人通過當先程序,首先執行借款人資產彌補貸款損失,對仍未收回的貸款部分,由擔保機構代位清償。由於法律訴訟、執行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這種賠付方式容易影響貸款人現金流,引發貸款人與擔保機構的糾紛,降低擔保機構對貸款人的吸引力。
綜上所述,擔保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由擔保人代其履行義務的壹種行為。擔保人代償後取得對被擔保人的求償權,取得對相應反擔保抵質押物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壹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