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貸款詐騙壹般怎麽判?
有下列情形之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嚴重的情況
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中,數額巨大,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金額654.38+0萬元以上。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騙取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前者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金額在20萬元以上。後者是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二)攜款潛逃的;(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02
貸款詐騙罪如何同罪定罪?
司法實踐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事先與實施貸款詐騙的犯罪分子合謀,為貸款詐騙提供幫助,壹般認定為貸款詐騙罪。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在沒有事先與實施貸款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的情況下,單方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或者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重大損失,雖然客觀上使實施貸款詐騙的犯罪分子得逞,但該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以非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如果騙貸行為是在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組織、策劃下,與外部人員共同實施的,外部人員僅起輔助作用,則犯罪性質將成為貪汙罪或職務侵占罪,不能認定為騙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