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買家首付還清剩余貸款。
二手房交易是最常見、最便捷的方式。適用於原車主貸款金額較低或者剩余貸款金額不大的情況。通常買方會認可房產總成交額的30%到40%的首付,賣方可以用買方的首付還清剩余貸款,然後註銷房產抵押登記,進行下壹筆交易。
註意:買賣雙方需要了解銀行是否有提前還款的要求。有些銀行對提前還貸有限制。如果賣方不符合提前還貸條件或者要支付提前還貸違約金,那麽解除抵押還是比較困難的。如果買方首付小於未還貸款金額,賣方也可以與買方協商提高首付,適當降價。
2.抵押(將貸款轉讓給買方)
按揭是指借款人將房屋作為抵押物出售,房屋的買受人在貸款銀行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償還出賣人未到期的貸款。也就是說,如果要貸款賣房,需要將房屋的抵押權過戶給買方,讓買方繼續償還賣方的抵押貸款。再融資的程序相當復雜,有同業再融資和同業再融資的情況。這種方式在使用上受到很多限制,目前能再融資的銀行很少。
3.再借壹次還清剩余的貸款。
假設以上兩種方式都不可行,賣方可以考慮用自己名下的抵押物(如其他房產)向銀行或資金監管機構申請抵押貸款,結清抵押貸款。買家付清全款後還清銀行按揭貸款,但需要利息或手續費。
如何規避貸款未還的購房風險?
1.房屋預告登記
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買受人可以先行登記,是指當事人就房屋買賣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簽訂協議,為保證將來物權的實現,可以根據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先行登記。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確立了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物權法》第二十條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財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雙方完成預告登記後,出賣人不能做的包括:轉移產權,以房產作抵押,以房產作擔保。預告登記後出賣人仍與第三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的,第三人的抵押權不成立。但預告登記後,賣方可以繼續出租房屋獲取收益。
也就是說,預告登記後,未經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無權處分房屋,可以防止業主壹房兩廳出售房屋,保護買賣雙方的權益。
需要註意的是,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只有三個月。“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因此,不動產登記必須在預告登記的三個月內完成。如果時間真的來不及,也沒關系。可以反復申請提前預告登記。目前,法律法規並未限制預告登記的數量。也允許地方登記機構就同壹事項多次申請預告登記。此外,二手經濟適用房不能提前登記。
2.在合同中明確房屋的權屬和付款方式。
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明確房價、權屬、稅費承擔方式、付款方式、交付期限、違約責任等,以約束雙方行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