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訴訟時效多長時間合同
我國《民法典》確立了兩種訴訟時效制度,即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制度。壹般訴訟時效制度為3年。特殊的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長期訴訟時效為20年。民間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壹般適用3年的壹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民間糾紛的訴訟時效制度壹般適用3年的壹般時效制度,當借款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但是,並非民間借款案件就不適用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
實踐中,無還款期限的民間借款合同大量存在,這些糾紛的訴訟時效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的,可適用20年的特殊長期訴訟時效,而非3年的時效,否則將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有違公平原則。如果無期限借款合同超過了20年的訴訟時效提訟的,則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款合同時效分無還款期限合借款同和有還款期限借款合同兩種情形。有償還期限的,借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返還借款,貸款人明知債權已到期而人未能償還欠款,權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適用壹般訴訟時效制度。即明知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3年內不主張,即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無償還期限的民間借款,通常以貸款人知道債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原債務成為自然債務,借款申請書。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有哪些
(壹)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人身權的請求權;
(五)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六)抗辯權;
(七)形成權;
(八)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系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對於民眾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九)認購人是基於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於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十)基於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定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十壹)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麽,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三、訴訟時效經過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壹)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153條的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現毛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私人利益。因此就訴訟時效期間是否屆滿,國家無主動幹預必要。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依《民法典》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對於義務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發布的(1997)4號批復中指出,根據《民法典》的精神,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盡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壹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壹旦拋棄即視為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綜上所述,借款的訴訟時效通常是三年,這個三年的期間壹般都是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