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和借款人區別是哪些
貸款人與借款人的區別:
1、貸款人是指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壹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什麽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壹方發放貸款的人,壹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和借款人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_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壹種對等關系。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擴展資料: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壹)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註冊資本金、註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