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貸款利息的常用計算公式
(1)人民幣業務的利率換算公式為(註:存貸款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
2.月利率(‰) =年利率(%)÷12
(二)銀行可以采用產品計息法和交易計息法計算利息。
1.按實際天數每日累計賬戶余額,累計乘積乘以日利率計算利息。計息公式為:
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其中累計計息積數=日總余額。
2.逐筆計息法按照預先設定的計息公式逐壹計算利息:利息=本金×利率×貸款期限,分三種明細:
如果計息期為整年(月),計息公式為:
①利息=本金×年(月)×年(月)利率
如果計息期為整年(月)和天數,計息公式為:
②利息=本金×年(月)×年(月)利率+本金×奇數日×日利率。
同時,銀行可以選擇將所有計息期折算成實際天數計算利息,即每年365天(閏年366天),每個月為當月公歷實際天數。計息公式如下:
③利息=本金×實際天數×日利率
這三個公式本質上是壹樣的,但是由於利率換算壹年只有360天,所以在計算實際日利率時,會按壹年365天計算,結果會略有偏差。具體用哪個公式,央行給金融機構自主選擇權。因此,當事人和金融機構可以在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
(3)復利:復利就是按照壹定的利率加利息。根據央行規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償還利息的,將被收取復利。
(4)罰息:貸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銀行貸款,銀行根據與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向違約人支付的罰息稱為銀行罰息。
(五)貸款逾期違約金:與罰息性質相同,對違約方的處罰措施。
(六)利息計算方法的制定和備案
全國性商業銀行法人制定的存貸款業務計息結算規則和計息方法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並告知客戶;區域性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備案,並告知客戶;縣農村信用社法人可根據本縣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制定利息計算結算規則和存貸款業務計息辦法,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和省會(首府)中心支行備案,由農村信用社法人通知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