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為什麽貸款買的車,銀行是第壹受益人?

為什麽貸款買的車,銀行是第壹受益人?

銀行作為強制保險受益人的做法,源於銀行在以抵押物購買車輛損失險時,往往以受益人的身份出現。

借款人向銀行貸款買車後,會以被保險人的身份為車輛購買車輛保險。投保這類保險,因為車輛已經抵押。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車輛毀損、滅失,導致價值減少或無價值的,借款人可以保險事故發生為由向保險人索賠,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向借款人支付賠償金。對於銀行來說,車輛的損壞或丟失意味著抵押物的價值降低或不值錢。銀行為了降低自身風險,會積極主張保險賠償的權利。

銀行這樣做的法律依據是,作為車輛的抵押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抵押物滅失、毀損、被征收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銀行為了降低自身風險,要求借款人作為投保人和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將自己設定為受益人。

但在貸款購車及強制保險政策中,將銀行設定為受益人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

這種做法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的立法初衷。

交強險條例第壹條: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交強險條例》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

首先,交強險條例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具有強制性;

其次,從《交強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的初衷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獲得賠償”;

第三,從賠償對象來看,“保險公司……也可以直接賠償受害人保險金”。司法實踐中,交強險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向人民法院起訴加害人,同時將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情況非常普遍。人民法院往往判決保險公司將強制保險項下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強制保險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

銀行為了規避車貸風險,要求貸款買的車第壹受益人必須是銀行。如果不改變第壹受益人,以後的問題就是:如果妳的車出險了,保險公司需要理賠,要走銀行的手續,因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款是直接支付給車主(也就是妳的公司)的,但是有了第壹受益人,就要支付給第壹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妳必須出具銀行的委托書,委托妳公司收款。說白了,只要妳能保證車輛在保險期間不出險,不賠就無所謂。

謝謝:雙魚座貝貝55?

  • 上一篇:貸款開通會員的可信嗎?
  • 下一篇:貸款備案沒錢會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