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財稅專家撰文指出,發票不是企業稅前扣除的唯壹證明。比如他們會列出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可以依據工資表、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代扣等。企業支付法院判決的賠償金,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和支付憑證;企業支付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銀行出具的銀行結息單據為依據。那麽問題來了,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可以開具發票嗎,企業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可以取得發票嗎?答案是:銀行可以開具正規發票,企業也可以取得正規發票。筆者壹直認為,在“營改增”之前,企業是拿不到銀行發票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規定,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向承租人收取的本金和支付的貸款利息。附件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款第七項規定:“試點納稅人從總價和價外費用中抵扣價款時,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還列舉了“向境內單位或個人付款,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等6種有效憑證。筆者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檢查中發現,目前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的貸款利息很難取得銀行開具的正規發票,但不是銀行不能開具,而是開具起來比較麻煩,很多銀行不願意開具。銀行只出具貸款扣款收據或結息單等自制憑證,不屬於上述政策規定的“有效憑證”,不能按差額扣款。筆者咨詢了上級稅務管理部門,得到的答案與筆者的結論壹致。我團隊裏壹個同事的老公在銀行工作。她咨詢了老公,老公說沒聽說過銀行開發票的事。企業兩次找銀行,都被銀行拒絕。企業認為這是作者故意刁難,威脅要投訴,但咨詢律師後才知道作者是對的。在律師的幫助下,企業表示要投訴到銀行總行,銀行答應開發票,但要兩個月。兩個月後,企業終於拿到了銀行開具的正式發票。長期以來,由於銀行收取貸款利息,從不開具發票,企業誤以為銀行不能開具發票,不索要發票。即使索要發票,銀行也會以各種理由推脫,企業很難獲得。當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按政策提供發票時,被認為是故意刁難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銀行是營業稅納稅人(“營改增”後的增值稅納稅人),其取得的貸款利息要繳納營業稅(增值稅),所以可以開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但由於銀行的實力,借款企業肯定不敢拒絕銀行的結息單據。回到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那麽,企業是否要用發票稅前扣除銀行貸款利息呢?如果稅務機關不要求憑發票稅前扣除,是合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壹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幹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稅法並沒有規定“合法有效的憑據”必須是發票。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利息支付憑證、銀行出具的利息結算憑證都屬於“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稅務機關要求憑發票稅前扣除也是合理的。筆者非常贊同《中國稅務報》B3版7月1(以下簡稱“文成”)刊登的《成本稅前扣除:要真實、合理、更合法》壹文的觀點:“在企業應取得發票而未按規定取得的情況下,此時發票應是唯壹的稅前扣除憑證。”銀行可以開具發票,企業也可以從銀行取得發票,所以“此時發票應該是唯壹的稅前扣除憑證”。程還有壹點,叫“法不嫌人強”。筆者也非常贊同。很多企業認為稅務機關是在強迫企業向銀行索取發票,這是壹種誤解。真正迫使他們這麽做的是銀行,而不是稅務部門。綜上所述,筆者認為企業取得發票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是應該的,但把企業放在中間是不合適的。稅務機關應加強對銀行的監管,規範銀行開具發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