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外匯行情大全網 - 助學貸款 - 貸款證明信

貸款證明信

中國網財經訊,近日,裁判文書網上的壹份文件顯示,69歲的老人被起訴,交通銀行要求她償還1.5萬元的貸款。證據顯示,雙方確實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銀行也確實發放了貸款。但最終,法院判決交通銀行“全責”,老人壹分錢也不用還。

故事的當事人是交通銀行北京觀園支行和住在北京海澱的李老人。李出生於1952年,今年69歲,這筆貸款發生在她61歲的時候。

2012年8月30日,交通銀行作為貸款人,李作為借款人,雙方簽訂了《個人循環貸款合同》,並約定如下條款:循環貸款是指借款人按合同約定向貸款人多次申請貸款,但貸款余額不超過貸款人批準的額度;額度金額為654.38+0.5萬元;貸款用於消費;授信期限為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4日;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每個貸款日中國人民銀行相應期限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將上浮5%。具體利率以還本付息表中的記錄為準。自實際貸款發放之日起,每滿壹年的日期為貸款利率調整日;還款方式為分期付息,壹次還本;貸款到期日償還本金,按月支付利息,付息日為貸款日期的對應日;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的,交通銀行有權按逾期貸款罰息利率計收利息,並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逾期貸款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前述合同末尾“適用於借款人配偶”處有“曾”的簽名。

2012年8月30日,李抵押的房產完成登記,交通銀行取得他項權利證書。

本案審理過程中,李主張上述兩份合同中“曾”的筆跡不是本人簽名。

在簽訂《個人循環貸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後,李某在《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上簽署了借款人簽名。本案審理過程中,李稱其在簽署上述兩份材料時,材料均為空白,材料中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行名稱、貸款金額等信息均由交通銀行工作人員在李簽字後填寫。

經壹審法院審查,《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載明的收款人為劉世江,賬號為,開戶人為華夏銀行北京廣外支行,金額為654.38+0.5萬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交通銀行還提交了《北京市家具購銷合同》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載明公司負責人劉世江受北京寫意空間家具管理中心委托收取李某家具貨款余額654.38+0.5萬元,並載明劉世江銀行賬戶與提款申請壹致。交通銀行以此證明李同意交通銀行將貸款轉入劉世江賬戶。在1998號案件審理期間。19780(2013)西民初,李申請對《補充協議》中“李”的筆跡是否為其本人所寫進行鑒定。北京法源法醫學物證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補充協議》中“李”的筆跡與李提供的樣本筆跡非同壹人所寫。本案審理過程中,交通銀行認可該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的銀行賬戶發放貸款654.38+50萬元,並立即將654.38+50萬元轉賬至劉世江賬戶。

2014 06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發布關於李、曾二次申訴情況的函,內容如下:“1。在貸前調查期間,交通銀行灌源支行客戶經理於未親自與曾見面。其行為違反了《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個人貸款面談、家訪、面簽操作規程》(交行京辦函(2010)226號)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個人貸款面談是指個人貸款業務部門在放款前的盡職調查階段通過與借款人見面的方式當面核實借款人的身份。並親自見證了借款人本人當場簽署貸款申請書、面談記錄、征信查詢授權書等資料文本的規定以及《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七條貸款人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的規定。2.李的職業和收入證明是偽造的,其中所有文字均由邱晨填寫,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3.邱晨收集的李投資天津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的《私募股權投資證書》復印件與原件不符,系偽造,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4.《交通銀行個人授信額度申請表》的填寫要求載明:以下信息由借款人本人填寫。在實際操作中,李某填寫了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他信息均由邱晨填寫,違反了交通銀行內控制度。.....八。信中反映,交通銀行的信貸檔案中沒有李購買紅木家具的收據。交通銀行官園支行自查後表示,貸款發放後,李某提供了壹張收據,但目前已丟失,系該支行信貸檔案保管不嚴所致。9.根據核查中發現的上述問題,我局已要求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嚴肅追究邱晨等相關人員的責任並予以處罰。如果發現員工有違法行為,將要求其改行並及時移交司法部門。"

2065438+2007年9月3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了《信訪事項復函》,內容如下:“1...(2)妳舉報邱晨偽造貸款材料。經核實,貸款資料中李於2065年2月8日在民生銀行開立的65,438+065,438+0的個人定期存單系偽造...(五)經核實,《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個人循環授信額度審批表》中對李個人收入、私募基金、定期存單的描述存在虛假貸前調查。2.於在上述第壹條第(二)項和第(五)項中的行為違反了《個人貸款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10第2號)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的規定。針對於及其支行存在的未嚴格執行面談制度、未嚴格履行盡職調查職責等問題,我局已暫停該支行個人消費貸款業務半年,並責令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對李循環貸款違規行為的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2065438+2005年2月,交通銀行北京分行給予俞調離原工作崗位並通報批評記過處分。”

另查明《個人綜合授信業務提款申請及委托轉讓確認書》中的收款人劉世江系余邱晨在公安機關筆錄中提及的貸款中介人劉亞男的父親。

此外,交通銀行在本案壹審審理過程中表示,起訴本案貸款的客戶經理為於,於2015離開交通銀行。

壹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認可《個人循環貸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簽訂,但主張在簽署《提款申請書》和《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時,未填寫上述材料中載明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開戶行名稱、貸款金額等信息,相關信息由交通銀行員工簽字後填寫。據此,本案爭議焦點為交通銀行與李某是否就654.38+0.5萬元借款的分配路徑達成壹致意見。

經壹審法院質證,交通銀行提交的李某應向劉世江支付款項的證據包括《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經司法鑒定程序確認並非李某簽署。關於撤回申請及《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壹事,於在2014年10月23日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預審大隊的談話中確認,“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僅在下方空白處簽字,其余空白。提款申請書僅由借款人簽字。換句話說,李在簽署上述兩份材料時,材料中的收款人姓名、收款人賬號、收款人銀行名稱和貸款金額等信息均為空白,未填寫。於在談話中也確認,“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除李簽名外,均由我行貸款部同事填寫。除了李和曾的簽名外,我們的銀行還填寫了“提款申請書”。“交通銀行不認可於在公安機關的談話的真實性,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壹審法院認為,於的前述談話發生在2014 10,李向交通銀行和北京銀監局投訴的時間早於2014 10,於的離職時間為2015。如果交通銀行認為其前員工於的表述不真實,損害了交通銀行的合法性,其有能力和時間在2014和2015與於交談以確認事實,或要求於在本案審理期間出庭作證。交通銀行不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前員工於在公安機關的談話存在瑕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在《提款申請書》、《個人綜合授信業務委托轉讓確認書》及《補充協議》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基於交通銀行提交的現有證據,壹審法院難以認定李某作出授權交通銀行將654.38+0.5萬元貸款匯入劉世江賬戶的意思表示,即交通銀行未能證明其與李某就654.38+0.5萬元貸款的分配路徑達成壹致意見。因此,壹審法院認定交通銀行向李某發放貸款的合同義務未履行完畢,李某無需向交通銀行償還貸款本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壹審法院逐段研讀了李、曾二人的《第二次申訴答復函》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信訪答復函》。兩份文件均指出,本案貸款義務辦理過程中存在大量違規行為,如邱晨未能“面簽”,抵押物共有人曾未簽署任何合同或資料,交通銀行未能仔細審查和鑒定李的“職業和收入證明”和民生銀行的定期存款證明是偽造的,余代李填寫了合同文本中的重要內容,導致李購買了家具。余在公安機關的談話顯示,他太信任貸款中介劉亞男了。他不僅將李某簽字的部分貸款材料交給劉亞男保管,而且未對劉亞男提交的客戶資質證明材料進行認真審核。甚至在貸款辦理過程中,只見過李壹次。貸款信息中留存的李的聯系方式系劉亞男提供給余,余未對其真實性進行核實,且在貸款審批過程中,交通銀行風險核查部門未發現貸款業務存在任何瑕疵。此外,本案借款的最終受益人劉士強是劉亞男的父親,於邱晨應當保持必要的警惕。現在李燦無法控制和改變貸款發放的路徑。對於這壹結果的出現,於和交通銀行風險核查部門都存在重大過失。本案審理過程中,交通銀行未能提交與李簽訂的合同有關的任何照片、視頻或錄音資料。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壹審法院認定於在處理本案貸款業務中存在重大過錯。交通銀行不僅對自己的員工管理和教育不力,而且貸款審批和風險核查部門的工作也很糟糕。《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指出,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範金融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交通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銀監會等監管部門在展業期間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嚴格約束其員工的行為。目前,如果交通銀行的內部控制機制被禁用,則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觀園支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交通銀行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672元,由交通銀行北京官園支行負擔(已交納)。

這是最終判決。

  • 上一篇:風險投資的來源有哪些?
  • 下一篇:貸款知識科普
  • copyright 2024外匯行情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