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返現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
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行為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金融機構資金逾期20萬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65438+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金額500多萬元。
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逾期654.38+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金額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不歸還或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和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足額償還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
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信用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