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貧困高校新生入學前,可申請差旅費補助。學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可向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咨詢申請。補助標準為省內每所高校500元,省外每所高校1,000元。資助對象為2017年參加普通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高職)錄取並就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同等困難條件下,優先照顧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烈士子女等。
建檔立卡的貧困大學新生還可以申請“泛洋助學行動”,享受每人5000元的資助。
貧困家庭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解決學費和住宿費,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在校期間利息由國家承擔,還款期限原則上為“學制+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國家助學貸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和基於校園的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向高校學生資助部門咨詢申請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六十條高等教育以舉辦者的投入為基礎,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渠道籌集資金。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障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高等教育。
第六十壹條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不得抽回已經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確定高等學校年度經費標準和籌集資金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度經費標準和籌資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校籌集辦學資金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研究設備和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等科技成果的收益,應當用於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