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的最新司法解釋對之前已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有什麽影響?對於正在或將要進行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有什麽改變?對今後的民間借貸業務有什麽導向?
壹、此前已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年利率超過四倍LPR(暫計15.4%,下同)的,今後提起訴訟,法院不會支持超過15.4%的利息。
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因此是否按照15.4%約束民間借貸年利率,不是以借貸合同簽訂時間為準,而是以起訴時間為準,在2020年8月20日之後起訴的,均參照15.4%的年利率調整。
二、正在壹審、二審或者再審抗訴等審理程序中的民間借貸案件,依然按照老規定24%年利率進行調整。
新司法解釋明確了“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因此,已經受理正在壹審或二審過程中的民間借貸案件,不能依據新的修改決定主張利率不得超過15.4%,仍然只能使用老《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4%的規定。同樣的,已經結案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不能依照新規定要求再審。
三、今後民間借貸合同中利息、復利、違約金等累計不得超過15.4%
老《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壹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規定除了年利率由24%改為15.4%之外,其他規定仍然適用。也就是說,不管整個過程中是否存在逾期利息、復利或重新出具了債權憑證,或者存在“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等其他名義費用,只要最終按合同約定計算所得的利息相對於最初借款人實際取得的本金作為計息基數換算後超過了15.4%,那麽都應認定為超過司法保護的利率上限,法院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