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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出讓的土地可以抵押嗎?

點評案例某市政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登記。經批準,抵押貸款土地面積為65,438+06,884平方米,用途為公共設施。土地類型為轉讓。原轉讓價格為65,438+065,438+0.36萬元,已全額支付。現在按揭貸款金額760萬,用地手續齊全。根據現場踏勘,該地塊為大型施工設備設施堆放用地。眾說紛紜針對這塊特殊用途的地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異常謹慎。在查閱大量相關法律法規後,他們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意見不壹。壹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第壹百八十四條第三款和《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機構、社會組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公共設施等公益設施不能抵押,因此不能為公司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另壹種觀點認為,該宗地為出讓用地,已足額繳納出讓金並取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四十九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根據《河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條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時應移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所以這塊土地可以登記抵押。作者觀點作者認為,土地抵押權是壹種擔保物權,也是壹種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抵押後,作為標的物的土地不會轉讓,但仍由原使用者占有和使用,只以代表其經濟價值的某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作為擔保。雖然該宗地為公共設施用地,但傳統上,公共設施用地多以劃撥方式取得,自然不適合抵押。但該宗地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了相應的對價,有權以自有資產進行融資。而且土地使用權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執行企業的稅收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是《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調整對象。辦理抵押貸款後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的經濟效益。而且因為現在該宗地用於堆放設備,即使要實現抵押,也不會影響國計民生。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並為其辦理了土地抵押手續。(作者單位:河南省焦作市國土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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