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患有下列25種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這25種重大疾病分別是: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風後遺癥、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或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多肢完全截肢、急性或亞急性重型肝炎、良性腦腫瘤、失代償性慢性肝功能衰竭、腦炎後遺癥或腦膜炎後遺癥、深度昏迷、雙耳耳聾、失明、癱瘓、心臟瓣膜手術、重度阿爾茨海默病、重度腦損傷、重度帕金森病、重度燒傷、重度原發性肺動脈高壓、重度運動神經元病、語言喪失、重度
職工患上述25種重大疾病範圍內疾病的,須提供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藥品費用清單原件及復印件(申請日12月內), 職工所在社區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社區公章),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退休職工可以直接提取公積金。辦理時,他們需要提供退休證和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可提交書面申請原件(加蓋單位公章),公積金可提取銷戶單原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