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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準,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2.村鎮銀行的建立,有效的填補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的空白,增加了農村地區的金融支持力度。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主要在於兩個方面:壹是滿足農戶的小額貸款需求,二是服務當地中小型企業。
3.為有效滿足當地“三農”發展需要,確保村鎮銀行服務“三農”政策的貫徹實施,在《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要求村鎮銀行不得發放異地貸款,在繳納存款準備金後其可用資金應全部投入當地農村發展建設,然後才可將富余資金投入其他方面。
4.中華人民***和國大陸居民所持身份證稱為“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1984年4月6日,中國大陸開始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並且開始頒發第壹代居民身份證。第壹代居民身份證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術塑封而成,比較容易被偽造。
5.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村鎮銀行根據現代企業的組織標準建立和設置組織構架,同時按照科學運行、有效治理的原則,村鎮銀行的管理結構是扁平化的,管理層次少、中間不易斷開或時滯,決策鏈條短、反映速度相對較快,業務流程結構與農業產業的金融資金要求較為貼合。
6.村鎮銀行的創新之處“發起人制度”是指銀監會規定,必須有壹家符合監管條件,管理規範、經營效益好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發起銀行並且單壹金融機構的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此外,單壹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後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