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江蘇省管理辦法》
三、規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登記註冊和業務範圍。
(1)設立條件嚴格。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在城鎮(農業街道)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依次由當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組成。設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本不低於200萬元且不高於500萬元;
2.至少應有壹名主要創始人,應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出資實力、誠信良好且持股比例不低於25%。同壹主要發起人只能發起設立壹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3.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會員;
4.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章程、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和適當的經營場所;
5.主要負責人(廠長、經理)無不良記錄並具有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
②規範登記。
參照《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在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社應當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不得登記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人。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主要發起人申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登記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對主要發起人的資質和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進行指導,並依法辦理登記。
(三)明確業務範圍。
農民資金互助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吸收成員的共同基金並將其分配給成員;
2.為會員提供信用擔保合作;
3.為會員提供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代付費用等代理服務;
4.其他合法的共同基金業務。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向非成員提供互助;
2.開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3.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和債券交易;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