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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貸牟利罪的刑法認定

《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放貸為目的,借用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是關於高利放貸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 *分為兩段。

該條第壹款是關於個人從金融機構吸收貸款,貸給他人非法牟利的犯罪與處罰。根據該條規定,本罪的構成要件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2.客觀上,行為人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息借給他人,並借出牟利。本條所稱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再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借給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剩余的資金借給他人,則不構成犯罪。這篇文章中提到的“高息借給別人”。是指行為人以遠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並從中獲取非法利息。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放貸牟利的目的。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只有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該條第二款是關於單位犯將金融機構的信貸借給他人使用,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裏的“單位”不僅包括不在金融系統內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還包括金融系統本身開辦的壹些所謂的三級企業和單位。壹些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辦的所謂大專院校,利用金融機構下屬單位的獨特條件,從金融機構低息獲得貸款,再高息轉貸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已經嚴重破壞了金融秩序,必須堅決打擊。根據該條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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