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
擔保機構登記註冊如下:
壹、申請新設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壹年,經營範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二、新設立、申請增資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註冊資本超1億元(含1億元)的,以及已經審批並登記註冊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的,工商部門暫不受理,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三、已登記的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含增設分支機構)、註銷登記、備案的,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四、自省金融辦正式受理審批之日起,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應當先經省金融辦審批方可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
國家、省有關審批登記政策出臺後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資料:
資金要求
投資擔保公司壹般要求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如果跨地區擔保,則需達1億以上。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跨省區或規模較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修改為“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與變更審批”。
實施機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上述政策措施的出臺將有壹段時間。
從了解的其它省市登記情況來看,如今各地操作存在差異:北京市工商局對擔保公司登記不做限制;上海市工商局暫緩登記擔保類公司。
浙江省工商局僅對註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的擔保公司進行登記;江蘇省工商局登記“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企業經營範圍核定“非融資性擔保”等。
為統壹規範我省操作,支持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90號)、《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01]77號)等規定,現就過渡時期內擔保機構登記註冊的有關問題建議如下:
壹、申請新設立註冊資本1億元以下的擔保機構,工商部門予以辦理,企業經營期限核定壹年,經營範圍可核定為:“為自然人和企業提供擔保(不含融資性擔保)”,待國家、省有關政策明確後再辦理相關手續。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對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票據貼現、融資租賃等融資方式提供擔保和再擔保,不得從事存、貸款金融業務及財政信用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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