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單位要辦理住房公積金,壹般是由單位人力資源部或財務部門負責去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律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擬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具體管理辦法和措施,經批準後實施;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後組織執行;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報管委會審批;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決算,經市財政部門審核,提交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統壹核算;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體系;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經管委會審議後組織執行;經管委會批準後,審核、辦理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和歸還;負責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及辦理住房公積金呆壞賬核銷的申請,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執行;負責提出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上限,經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調整;按規定委托商業銀行辦理歸集、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對受托銀行的住房公積金委托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監督本市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建立、繳存情況,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編制本市住房公積金年度財務報告,報管委會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承辦市政府及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壹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壹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壹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