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向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或向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詢。
3.應用條件:
(1)共同申請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登記為城鎮居民2年以上,並在本區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符合當年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
(三)無自有住房,或現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積低於當年政府規定的保障標準。
對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由各區發展改革、統計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4.未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被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
(二)享受房改、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單位住房等優惠政策的購房家庭,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三)有商業門面。
(四)兩年內出售房屋的。
(5)《永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征地補償若幹標準及征地農民住房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永府發[1999]112號)在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安置中已享受貨幣補貼政策;永川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永川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2006 54 38+0 8 65 438+0)頒布後,在城市房屋拆遷安置中已享受貨幣補貼政策。
(六)其他不能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情形。
5.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和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或者喪偶的相關證明。
(二)* * *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在外地有房產的證明;租賃房屋的,提供租賃合同;有工作單位的,提交單位的住房分配證明。(3)共同申請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上壹年度的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各種補貼、加班費或其他收入),上壹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證明;失業人員,提供失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
(四)屬於區民政局批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區總工會批準的特困職工家庭的,需提供相應有效證明。
(5)烈士遺屬、優撫對象、移交政府安置的離休退休軍人、復員軍人、孤老、殘疾人、區級以上政府表彰的勞動模範等,提供相關證明。
(六)誠信承諾書。
(七)社區居民小組評議結果。
前款規定材料中涉及的各種證明或者合同等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國土局或房管局或住房保障辦,也可以咨詢《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重慶市永川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鏈接發不了,自己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