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信銀行來說,對他們進行處罰的行政處罰依據實際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在此之前,其實銀保監會已經對他們進行了相應的警告。2019年,他們還因違規發放貸款被罰款30萬元。因此,在2021中,他們實際上違反了規則。可以說最初的警告是無效的。目前國家提倡房住不炒,嚴禁相應貸款違規流入樓市。主要目的是確保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住房不投機並抵制房地產投機者的進入。這也是為了抵制和遏制非法貸款的發放,防止樓市泡沫擴大。
明文規定不得違規發放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但銀行實際上仍在繼續違規發放。顯然,這種事情必須嚴格調查,不會被容忍,所以這次處罰也向我們展示了很大的力量。過去,銀行最多是因為違規貸款而被罰款,但現在個人受到了嚴厲的懲罰,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懲罰力度相當大。中信銀行的袁行長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壹家支行的行長5年內不得從事銀行工作,這表明已經真正直接追究了個人責任。在這麽高的壓力下,我認為壹些銀行不會冒著失業的風險,但他們會違規發放貸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心存僥幸以身試法,留給我們的是法律制裁和法律原則。當法律頒布時,我們應該了解法律,我們應該遵守法律,不要違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