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農村幹部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壹是對鄉村幹部管理原則和決策、各種規劃目標和方案的經濟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審計,可以推斷決策者的遠見卓識、民主議事、綜合分析能力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把握管理方向的水平;
二是對被審計幹部管理素質和水平的審計;
第三是對業務活動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利用(節約或浪費)進行審計;
四是對經營成果、財務成果等效益的實現程度及影響因素的審計。
(三)、財經法紀責任審計。
主要審計:
1,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
2.是否存在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
3、有無濫用職權侵占、挪用和轉移集體資產;
4、是否存在不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出讓土地等問題。
(四)、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審計
1,任期內農民人均純收入等經濟指標是否有所增長。
2、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完成。
3、村集體資產是否增值和債務是否下降。
4、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民主理財等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㈤社會責任審計
主要考察農村幹部是否只考慮任期內的經濟效益和自身利益,而不考慮農村經濟組織的長遠利益和社會利益,更不要說浪費設備和資源、破壞環境。
(六)、農民關心的熱點問題要審核。
1.集體資產處置。主要審計:村集體改制、“撤村建房”、撤村並居過程中的集體資產處置情況,是否存在違規轉讓、轉賣、挪用集體資產等問題。
2.債權債務管理。主要審計:
*村級債務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按規定審批程序辦理;
*是否有未經批準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發放高利貸款;
*是否擅自為貸款提供擔保或抵押,導致新的債務;是否有借款提升標準等。
3.土地承包和承包。主要審計:
*“四廢”等資源性資產采用招標、拍賣、租賃、參股、公開協商等方式發包,是否簽訂規範合同;
*村級基礎設施建設是否實行公開招標,是否存在“人情型”合同和“權本型”合同等。
4.專項資金管理。主要審計:
*管理和使用上級部門撥付或捐贈的資金和物資;
*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
*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糧食直接補貼的發放等。;
5.財務披露。主要審計:
*財務披露是否全面、真實、及時、規範;
*村內“壹事壹議”程序是否規範,資金籌集是否超標準、超範圍,資金使用情況等。
同時,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審計當地黨委和農民要求的其他熱點問題。
總的來說,鄉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要突出“五個重點”:壹是財務收支審計,重點關註收入的真實性、支出的合規性和負債的合理性;二是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促進農民減負增收政策全面落實。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亂攤派、亂收費;三是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增強鄉村幹部財經法律法規意識。重點審查各類國家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效果;第四,對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存進行審計,以正確評價農村幹部的業績;五是審計村級財務管理內控制度,促進村級財務管理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