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協議合法性的聲明和保證
2.借款人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聲明和保證。
實踐中,貸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陳述和保證不僅在簽訂協議時真實、完整,而且要以整個協議的有效期為限,這就是所謂的“永久保證”。對於借款人來說,永久擔保是壹個沈重的負擔。貸款人往往被要求采取更靈活的態度,如免除“非重大事項”的永久擔保,等等。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放款人要求在融資協議中規定某些先決條件。只有當貸款人滿足這些前提條件時,貸款人才能履行其融資義務,融資義務可分為兩類:
(1)涉及融資協議項下所有義務的先決條件。
意味著融資協議只有在借款人確認與融資協議相關的所有法律事宜均已妥善安排的情況下才能實際生效。在許多情況下,陳述和保證的內容構成融資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
(2)涉及到提供每壹筆錢的前提條件。
在分期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借款人的相關情況可能發生不利於貸款人的變化。貸款人往往在融資協議中約定,借款人在提取每壹筆款項之前,還必須滿足各種前提條件:是借款人應貸款人要求,在融資期間承諾承擔的壹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主要包括:
(1)消極保證條款
(2)平等地位條款
(3)財務條款和條件
(4)貸款使用條款
(5)反對資產處置的條款
(六)保留與主體相同的條款國際融資協議往往會列舉借款人的各種違約行為。壹旦發生協議範圍內的違約事件,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視為借款人違約。壹般可分為兩類:
(1)實際違約
指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
(2)提前違約
意味著雖然借款人並未實際違約,但從壹些事件的跡象來看,融資協議到期時借款人最終違約是毋庸置疑的。早期違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連鎖違約;
2.借款人資不抵債;
3.抵押物受損或貶值;
4.借款人的資產被征用或國有化;
5.借款人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除了上述減免措施之外,國際融資協議通常還包括應貸款人要求的“累積減免條款”。此外,國際融資協議和壹些國家的法律經常規定所謂的“註銷救濟”方法。實踐中,借款人雖有輕微違約行為,但只要其信用尚好,出借人往往會放棄本可主張的救濟權,以避免借款人陷入連鎖困境,壹般稱為“權利放棄”或簡稱“棄權”。基本上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物權擔保兩大類:
(1)信用擔保向貸款人提供的還款擔保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1.擔保;
2.備用信用證;
3.意向書。
(2)物權擔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方用自己的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國際融資的物權擔保可分為動產擔保和不動產擔保。此外,在英美法系和其他壹些國家。
在法律上,還有壹種特殊的物權擔保方式,“浮動抵押”,即借款人以其現在或未來的資產作為還款擔保。
需要指出的是,在國際融資中,債權擔保可以作為融資協議的壹部分,也可以作為獨立的擔保協議,但兩者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