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義務,保險公司將承擔賠償責任的壹種保險形式。履約保證保險所承保的風險是可信的。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合同或由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風險的存在是保險的第壹要素,但不是任何風險都能構成保險風險,只有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才能構成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在簽訂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時,為了實現自身利益,必須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資產狀況和償債能力有壹定的了解,並對借款人的信用有壹定的了解。如果企業的信用狀況極差,根本沒有履約能力,保險公司自然不會對其履約能力進行擔保。
然而從理論上講,履約保證保險業務的誕生是基於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會履行合同的不確定性,而保險公司開展這壹業務的最終受益人也是債權人。因此,根據保險的基本原則,被保險人通常應該是債權人,即銀行。但由於現實中貸款利率固定,如果銀行承擔履約保證保險的保費交付義務,必然會增加銀行的負擔。另壹方面,由債務人投保不符合民商法中的平等原則,因為這也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保險人資格特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的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獨資公司。同時,該法第70條和第71條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但是,並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都可以經營履約保險業務。上世紀90年代初,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唯壹壹家從事履約保險業務的公司,形成了行業壟斷。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險業日益繁榮,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開始重視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履約保證保險本質上是壹種財產保險。
因為履約保證金保險的目的是補償借款人未履行約定或法定義務而造成的銀行財產的實際損失。它不是人身的,換句話說,履約保證保險不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且在這種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權,即當借款人因第三方的原因未能及時償還貸款時,保險人可以在向銀行支付相應的貸款本息後,在賠償金額內獲得借款人向第三方的賠償請求。
履約保證保險合同是附屬合同,而壹般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約定的保險費,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屆滿時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協議。小貼士:生活和商業中有很多風險,這些風險有時會讓人感到力不從心,因此我們必須在平時做好防護工作,以減少可能的風險對人們生活的影響。我推薦以下產品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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