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刑事起訴【2013】第47號
被告吳寶良,男,安徽省蕭縣人,6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960 165438。曾任蕭縣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住宿州市埇橋區南關辦事處西昌南路220號2棟2單元10室。被告人吳寶良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4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12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院反貪局偵查。偵查機關於2012 12 17將被告人吳寶良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並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現認定:
2003年至2012期間,被告人吳寶良利用擔任副縣長、縣長、縣委副書記、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幹部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元、手表3.5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1.09 2009年至2010年,吳寶良收受安徽省蕭縣個體建築商周長青和安徽省王灣面粉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吳秀芝共計人民幣900萬元,以幫助他們購買和開發蕭縣老火車站地塊。2008年8月和2009年上半年,吳寶良還分別收受吳秀芝價值3.5萬元和5萬元的歐米茄手表,為安徽王灣面粉集團申報國債項目等提供幫助。
2.2010至2012期間,蕭縣計生委主任李玲與吳寶良交好,並在工作中得到支持。他多次送給吳寶良人民幣5萬元(包括李令成和王中華的人民幣2萬元),均予以接受。
3.2006年至2011年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聯華超市總經理孫鳳所送人民幣共計48.2萬元,為其企業購買商業用房、申報項目、實施項目選址提供幫助。
4.2008年至2010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臨平紙業公司總經理李建設所送人民幣44萬元,以幫助其申請銀行貸款和解決朋友兒子的工作問題。
5.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收受蕭縣於堅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美增給予的人民幣共計35萬元,以幫助其公司開發蕭縣虎山農貿市場地塊。
6.?2007年至2008年,吳寶良收受蕭縣百姓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曉軍所送人民幣共計33.8萬元,幫助其公司開發蕭縣龍城鎮西關土地。
7.?2010至2010期間,吳寶良先後三次收受安徽省辛進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瑞元所送人民幣20萬元、美元654.38+00萬元,為其企業辦理征地和申請政府貸款提供幫助。
8.2005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蘇州泉溝礦業公司董事長丁輝所送人民幣共計27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收購煤礦提供幫助。
9.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工程建設總公司第四分公司經理程鵬所送人民幣共計25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幫助。
4月的壹天,蕭縣宋新鞋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程祖偉送給吳寶良人民幣20萬元,要求其在蕭縣投資興業提供支持和幫助,吳寶良接受了。後來,在2012年春節前,吳寶良歸還了這20萬元。
11.0 2007年至2012年期間,多次收受蕭縣永興建築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所送人民幣共計12萬元、美元共計10萬元,為其企業承攬工程、收取工程款提供幫助。
12.2005年至2006年,吳寶良收受淮北聖火礦業公司黨委書記張全賢人民幣17萬元,幫助其妻弟經營的蕭縣柴山煤礦開發。
13.2007年至2008年期間,收受蕭縣建築工程總公司經理王所送人民幣65438元+06萬元,為其企業收取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
13.2007年至2010年,收受安徽金玉米農業科技開發公司董事長孫人民幣16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土地證轉讓、用地指標等提供幫助。
2008年4月65438日至2008年4月2065438日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金龍房地產公司董事長黃傳武好處費共計65438萬元,為其企業開發世紀家園小區拆遷清潔用地提供幫助。
自2008年5月65438日至2008年5月2008年5月2008日2008年5月2008日2008年5月2008年5月2008日2008年5月2008年5月2008日2008年5月2008年5月2008日2008年5月2008年5月2008日2009年5月2009日,吳寶良收受蘇州市金黃莊運輸公司董事長張守剛人民幣65438元,為該公司的業務發展和土地征用提供幫助。2012春節前,吳寶良退還張守剛5萬元。
16.2007年至2008年,吳寶良收受個體商人高金林人民幣13萬元,並承諾在民事訴訟、土地開發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
17.2008年至2009年,先後四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公司董事長李所送人民幣12萬元,為其企業建設和貸款申請提供幫助。
18.2005年至2007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東方玻璃廠原廠長李興東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2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新址建設提供幫助。
19.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華龍耐火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慈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15000元,為其企業征地、親屬工作調動提供幫助。
20.2005年至2006年,吳寶良先後三次收受蕭縣中匯煤業公司總經理王炳忠所送人民幣65438元,為其企業復工復產等事項提供幫助。
265,438+0.2008年,吳寶良先後兩次收受蘇州江源水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秀娥等人所送人民幣65,438+0.4萬元及購物卡,為其企業生產經營提供幫助。
22.2010年春節後的壹天,江蘇誌宏物流公司總經理馬健為爭取對其企業發展的支持和幫助,通過王送給人民幣65438萬余元,予以接受。
23.2005年3月和4月的壹天,收受安徽龍蟠公司董事長劉人民幣6.5438億元,為其企業招商引資提供幫助。
今年1月的壹天,吳寶良收受了蘇州慶達礦業公司董事長黃可65438萬元人民幣,以幫助其公司解決礦山和土地糾紛。
25.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為幫助個體建築商唐毅在蕭縣承攬工程,多次收受唐毅給予的人民幣9萬元。
26.2007年至2009年,吳寶良收受蕭縣金格面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次平共計人民幣8.5萬元,為其企業發展和補貼申請提供幫助。
27.2006年至2010年,吳寶良收受中煤三建集團安徽安廈房地產公司經理喬誌剛人民幣共計8萬元,幫助其公司開發蕭縣鳳山花園小區。
28.2005年至2008年,淮南市柯睿商貿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坤為獲得對企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持,共計送給吳寶良人民幣7萬元,後被吳寶良收受。
29.2003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小剛面業公司經理王慶喜所送人民幣共計5.5萬元,為其在工程款支付、企業經營、朋友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
▲ 30.2008年至2010年,鮑寶良收受蕭縣教體局局長邢華及其妻蕭縣衛健局副局長、疾控中心主任王建樂好處費共計28萬元,為其恢復和調整工作崗位提供幫助。
31.08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財政局局長劉善安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4萬元(其中劉善安、王奎給予的人民幣2.4萬元)、美元共計654.38+0萬元,為其工作及個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32.2004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李明所送人民幣共計24.4萬元,以幫助其工作和個人晉升。
33.2004年至2011年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胡永書所送人民幣共計22.3萬元,為其本人及其親屬職務晉升提供幫助。
34.2004年至2065438年2月,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住建局局長趙華所送人民幣共計29.7萬元(其中、王所送人民幣共計65438.7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35.2008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大隊大隊長李華好處費共計21萬元,為其工作和個人晉升提供幫助。
36.2008年至2009年期間,多次收受蕭縣統戰部部長朱所送人民幣654.38元+55萬元,為其工作及個人晉升提供幫助。
37.2003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黃口鎮黨委書記蔡慧所送人民幣共計22.8萬元(其中8000元、杜光毅2萬元、閆2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38.2005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招商局長朱偉給予的人民幣13萬元、美元10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39.2003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顧雍鎮黨委書記李忠所送人民幣共計18萬元(其中包括李忠新和、於德光所送人民幣5000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0.2003年至2011年,吳寶良收受蕭縣交通運輸局局長李祥龍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77000元,為其職務調整、親屬修建門面房提供幫助。
41.07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經濟開發區主任歐陽飛所送人民幣共計17.7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2.2004年至2010年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殘聯主席王保平所送人民幣173000元,為其工作發展及個人和兒子工作調整提供幫助。
43.2004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樂忠所送人民幣162000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4.2004年至2011年期間,蔔寶良因工作及職務調整收受蕭縣王寨鎮黨委書記許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1萬元(其中許、彭令昌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萬元,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45.2006年至2010年,吳寶良收受蕭縣祖樓鎮黨委書記魏廣新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47000元,為其工作、個人晉升和處理突發衛生事件提供幫助。
46.2007年至2010年,吳寶良收受蕭縣大屯鎮黨委書記常強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3萬元,並承諾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47.2003年至201年期間,吳寶良收受蕭縣廣播電視臺臺長張玉成所送人民幣共計12.2萬元(其中張玉成、李明華所送人民幣12.2萬元,王冰潔所送人民幣5000元),為其單位在財政撥款、設備購置等方面提供幫助。
2065438年7月和8月的壹天,吳寶良收受宿州市埇橋區汴河派出所所長沈燕人民幣65438萬元,為其調整職務提供幫助。
49.2006年至2012年,吳寶良收受蕭縣組織部副部長王冰潔所送人民幣共計8.4萬元(其中王冰潔和李明華共同捐贈人民幣5000元),以幫助其晉升。
50.2004年至2008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科技局紀檢組組長朱給予的7.2萬元和5000元購物卡,為其調整職級、解決父親工資關系提供幫助。
51.08至2012期間,吳寶良為幫助蕭縣公安局局長單衍發工作,收受其所送人民幣共計7萬元。
52.2008年至2009年,吳寶良收受蕭縣住建局副局長李誌德所送人民幣7萬元,為其職級調整提供幫助。
53.2008年至2011期間,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農委主任朱亞光所送人民幣7萬元,幫助其推銷自己。
54.2007年至2010期間,收受蕭縣縣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馮為其個人晉升所送人民幣共計6萬元。
55.2003年至2010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糧食局局長陳峰給予的人民幣5.9萬元(其中陳峰、王給予的人民幣3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56.2004年至2012年,吳寶良收受蕭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張忠誠所送禮金共計5.8萬元、2萬元,為其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幫助。
57.2007年至2010年,吳寶良多次收受蕭縣安監局局長趙旭所送人民幣510萬元,為其工作及職務調整提供幫助。
58.2005年至2011期間,蕭縣皇藏峪國家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主任鄭東方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9.2萬元,鄭東方予以收受。2009年,吳寶良通過鄭東方收受鄭東方的司機田震3萬元,幫助田震的兒子安排工作。
59.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閆集鎮黨委書記陳等人為搞好關系、支持工作,送給吳寶良人民幣共計5.8萬元(其中陳和人民幣4.4萬元),蕭縣閆集鎮黨委書記陳接受。
60.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杜樓鎮黨委書記雍正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獲得支持,送給其共計人民幣91萬元(其中和任共同送給人民幣2.4萬元),並收受該款。
在61.2007至2011期間,蕭縣民政局局長吳江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給予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9萬元,蕭縣民政局局長接受了該人民幣。
62.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煤管局局長陸伯華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65000元,並接受了。
63.2008年至2011期間,蕭縣水利局局長孫樸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吳寶良共計7.8萬元(其中包括孫樸、杜尚勛的2.5萬元),吳寶良均予以收受。
64.2003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副縣長王奎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5.8萬元,後被吳寶良收受。
65.2005年至2012,蕭縣政法委書記王鐘·華偉與吳寶良關系良好,在工作中得到支持。他多次送給吳寶良共計106萬元(其中王中華和姜翠萍合送60萬元),吳寶良均收受。
66.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林業局局長於德光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他共計人民幣61萬元,後被其接受。
67.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官橋黨委書記王誌勇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5.5萬元(其中王誌勇、夏茂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夏茂予以接受。
68.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李莊鄉黨委書記李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和職務調整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6.5萬元(其中李、鄭宇航人民幣2.5萬元),蕭縣黨委書記李接受了上述人民幣。
69.2003年至2011期間,蕭縣總工會主席李明華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上得到支持,多次送給他共計8.5萬元,並接受了他的請托。
吳寶良接受的人民幣5.4萬元。
70.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張平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和職務調整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6.2萬元,張平予以收受。
71.2003年至2011年期間,蕭縣CPPCC董事長陳安源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共計人民幣5.7萬元,陳安源均予以接受。
72.2003年至2011期間,CPPCC蕭縣副董事長王安民為了與吳寶良搞好關系,在工作上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其人民幣共計6.6萬元(其中包括王安民、彭嶺昌的人民幣5萬元),吳寶良均予以接受。
73.2007年至2011期間,蕭縣人大副主任朱亦舒為與吳寶良搞好關系並在工作中獲得支持,多次送給吳寶良共計人民幣7.8萬元(其中朱亦舒、吳淑萍送給朱亦舒人民幣6.5萬元),均為其所接受。
74.2006年至2010年期間,蕭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毛偉為搞好與吳寶良的關系,爭取其工作上的支持,送給他人民幣7萬元(其中毛偉和王彪各5000元),蕭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接受了該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件歸案過程、戶籍證明、就業文件、營業執照、項目協議等書證;2.證人梁尚民、宗、江、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物證手表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寶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038.9萬元、美元4.2萬元、購物卡6.4萬張、價值人民幣3.5萬元的手表壹塊,為他人謀取利益。他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如果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我在此傳達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查員:陳嵐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