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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貸款,老婆簽字,但是壹分錢沒用

老公貸款,老婆簽字,但是壹分錢沒用

丈夫在妻子的借條上簽字是沒有用的。法律壹直是我們生活中很重要的壹件事,更多的人也在逐漸普及法律知識,但是對於法律知識還是不夠了解。丈夫簽了妻子的借條卻沒用怎麽辦?

壹張由丈夫簽字,妻子簽字,但根本沒有使用的信用卡貸款,實際上是丈夫以妻子的名義使用的。離婚債務誰來還?

離婚後的信用卡債務應由誰承擔責任,可根據具體情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壹方配偶需要償還的信用卡債務用於* * *業務和* * *家庭生活,這種情況屬於夫妻* * *債務,雙方應在* * *財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果沒有借過錢的另壹方不認為該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則需要給出相應的證明;

2.如果信用卡債務是夫妻壹方婚前單方面發生的,也就是說是自己的個人債務,那麽另壹方方便不需要承擔還款;

3.如果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的歸屬和分配事先有明確約定,比如兩人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各自的債務由對方承擔,並有相關證明能夠充分說明事實,那麽無論信用卡債務具體用於雙方生活還是個人使用,都不要求其中壹方承擔另壹方的還款責任;

4.如果夫妻壹方所欠信用卡債務用於個人開支或違法活動,如賭博、高利貸、販毒、販槍等。,在這些情況下,對方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因為違法行為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5.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承擔的債務沒有明確表示為個人債務,那麽雙方應當作為同壹債務處理,即夫妻雙方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任何壹方婚前有外債,但婚後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屬於夫妻債務。

丈夫的借條是妻子簽字的,但是沒有用。2如果丈夫個人貸款,不影響妻子入獄。如果妻子也享有貸款帶來的權益或者與夫妻有債務,可能會有壹些影響。她是否會坐牢取決於法院的判決。

不償還貸款的後果:

1.如果壹次沒有還款,銀行會電話、短信通知提醒妳按時還款,同時會罰息。

2.如果連續三次不還款,銀行客戶經理會催收,借款人也會被罰息。

3.逾期還款次數達到6次及以上,銀行會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期間會凍結財產或車輛。

4.如果銀行和借款人協商不成,銀行會通過法律程序拍賣抵押房產。

關於夫妻* * *帶債:

1.夫妻雙方* * *共同簽署或其中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 *註明同壹意思,應認定為夫妻* * *的債務。

2.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的除外。

壹種是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債務是個人的。

另壹種是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第3款“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壹旦認定債務屬於夫妻雙方,借款人又不能完全證明這筆錢是夫妻生活中使用過的,可以起訴借款人還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夫妻同負債務,應當作為個人債務,由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壹)夫妻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資助其沒有贍養義務的親友所發生的債務;

(三)未經另壹方同意,壹方單獨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同生所生債務的;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債務是為維持家庭生活而產生的,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以其財產償還;夫妻財產不足償還的,應當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由夫妻壹方以個人財產清償。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要求對方償還。

老公貸款,老婆簽字都沒用。3.丈夫借錢,妻子不簽字,丈夫有還錢的義務嗎?

這取決於貸款的目的。如果貸款用於丈夫個人消費,妻子沒有還款責任。如果用於家庭消費,妻子必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通常需要由妻子償還。但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5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什麽是夫妻同債?

1、夫妻同債* * *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壹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和處理是離婚案件中的壹個難題。雖然《民法典》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由於過於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很難準確把握和適用。

2、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壹方婚前貸款購買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所產生的債務;

首先,“夫妻共同生活”要始終堅持夫妻中的債務人承擔舉證責任,夫妻中的非債務人不承擔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舉證責任應由主張該債務是* * *同壹債務的壹方承擔,即該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因為只有借款人本人最清楚、最了解該債務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 * *生活,除非他別有用心。

如果由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雙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不現實的,也是困難的。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債務人能夠證明有兩種法定的例外,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了單獨的財產制度且第三人知道此約定,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於違法債務(如賭博、非法經營等。),那麽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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