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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長沙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提高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

《通知》明確,將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從60萬元提高至70萬元,生育三孩的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提高至80萬元。

2.重點支持繳存人首套房購房需求

實施首套房階段性“可提可貸”政策。為幫助繳存人緩解疫情影響下的購房壓力,《通知》明確,職工家庭在政策實施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購買首套房可申請公積金貸款,也可申請購房提取,同壹套房屋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貸款辦理成功後申請購房提取的,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留足住房公積金貸款12個月的還貸金額。

3.滿足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

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為支持職工改善居住環境,職工家庭購買二套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60%調整至40%。

取消首套房面積限制性要求。購買二套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取消“首套自住房面積不得超過144平方米”的規定,即對首套房面積不再有限制性要求。

同時,已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取消“需結清滿6個月”的規定,即現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後可立即再貸。

4.提高租房提取金額

為幫助繳存人減輕租房壓力,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壹次,由“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近1年實際匯繳額的50%”,調整為“每次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近1年的實際匯繳額”,提高對職工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5.進壹步提升業務便利度

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更加簡便。職工家庭住房套數認定以長沙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自有產權住房為限,以長沙市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為準。個人征信中顯示的貸款記錄不再需要借款人提供相關資料證明。

註意:異地貸款職工家庭住房套數以長沙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和主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為準,主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的房產套數仍然需要當地房產部門出具查詢結果。

不再收取《不動產權證書》原件。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再收取抵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原件,產權人可自行持有原件。

全面使用住房公積金電子公章。推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可以根據需要隨時登錄中心網上服務大廳(個人版)下載打印合同。

法律依據:

《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辦法》

第十五條_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清冊》:

(壹)職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者合並而終止或者註銷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者註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三)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但已經離崗停止或者暫停發放職工工資的。

第十六條_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同時需辦理賬戶啟封手續,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新增清冊》,並確定當月匯繳額。

第十七條_單位不為符合封存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憑《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書》及離職證明等證明材料向長沙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經長沙公積金中心督促後單位仍不辦理的,長沙公積金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八條_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將名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後,轉移至長沙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托管戶,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清冊》。

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未辦理的,長沙公積金中心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集中托管戶。

第十九條_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本中心內部轉移的,原工作單位和新工作單位均可以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跨市轉移的,長沙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轉入長沙公積金中心的,職工應在長沙公積金中心開設賬戶並正常繳存6個月以上,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到長沙公積金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轉出長沙公積金中心的,職工按照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_職工姓名、證件號碼等信息錄入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職工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長沙公積金中心提出修改申請,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登記表》、職工身份證明原件或復印件。職工姓名、證件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材料。

第二十壹條_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二十二條_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根據職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工資總額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壹年度長沙市人社部門公布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長沙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其中,中國鐵路廣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駐湘單位職工的繳存基數上下限按照長沙公積金中心另行公布的文件執行。

第二十三條_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經濟效益確定,不低於5%,不高於12%。壹個單位賬戶應確定壹個繳存比例,且該單位賬戶內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當壹致。

第二十四條_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的執行年度為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下限,由長沙公積金中心根據規定適時調整並公布,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在規定期限內調整1次繳存比例,提供《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表》;單位應當根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在規定期限內調整1次繳存基數,提供《長沙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調整後的繳存基數與繳存比例在壹個執行年度內原則上不得變更。

對超過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上下限的單位需按規定規範繳存後方可辦理繳存業務。

第二十五條_單位應當每月按時、足額將其應繳及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住房公積金賬戶,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單位匯繳書》,不得逾期繳存、少繳或者多繳。單位逾期不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住房公積金,提交《長沙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補繳清冊》。

第二十六條_長沙公積金中心每年對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二)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單位和職工登記信息是否正確;

(四)其他應規範繳存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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