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充分發揮貼息的宏觀指導和示範作用,擇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二)根據國家現有經濟政策,以效率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推進信息產業化進程,推廣應用電子信息技術;
(三)激發和調動企業發展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加強技術改造的積極性。第二條根據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目標和技術改造任務,對列入國家電子信息系統推進辦公室(以下簡稱“全電辦”)的“倍增”計劃並符合以下條件的貸款項目給予專項貼息:
(壹)符合電子信息產業發展方向,對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化發展有重大帶動作用的貸款項目;
(二)應用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促進傳統產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內涵式擴大再生產的道路,具有顯著促進作用的貸款項目;
(3)財政部、國家電力辦根據國家不同時期的經濟政策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規劃,確定應給予補貼的貸款項目。第三條企事業單位應根據不同隸屬關系,分別申請貸款項目貼息資格,並附《貸款項目貼息資格申請表》(見附件1)和詳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預測分析報告:
(壹)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貸款項目,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電力辦和財政部;
(二)地方企事業單位的貸款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電信辦聯合初審後,上報電信辦和財政部。第四條根據本辦法第壹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原則和範圍,經電力局和財政部聯合審批後,發布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項目名單。第五條具備貼息資格且符合以下條件的貸款項目建成後,可在申請貼息資格時按程序向國家電辦、財政部申請貼息,並附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請表(見附表2)、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文件(憑證)、貸款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報告,以及開戶行出具的專項貸款合同和結息清單;
(壹)經相關授權單位鑒定合格;
(二)貸款項目的財務決算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
(三)在合理期限內完成。第六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貸款項目,由電力局和財政部聯合發放利息。貼息標準原則上按貸款項目兩年內實際支付利息的壹半進行補貼,利息壹次性補貼給貸款項目承擔單位。第七條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利息由主管部門劃轉;地方企事業單位的利息由地方財政部門劃轉。第八條企業收到利息支出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電子辦要對具有貼息資格的貸款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參與監督管理,確保利息支付到位。並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和電辦報告具有貼息資格的貸款項目執行情況和利息支付落實情況。第十條對違規扣繳利息的部門和單位,除從國家財政全額收繳扣繳利息外,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取消其今後享受貼息的資格。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電子辦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電辦備案。第十二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和電力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1。電子信息申請貸款項目貼息資格申請表(略)
二、電子信息應用貸款項目貼息資金申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