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擴展數據
案例:
在緩刑考驗期內,男子王京科以其經營的磚廠資金不足為由,騙取銀行貸款並集資詐騙100余人。5月4日,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王京科犯貸款詐騙罪,判處其65438+200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5438+萬元。
寧縣法院審理查明,王京科,出生於1958,陜西省幹縣人。2005年6月,王京科到寧縣春榮鄉開辦磚廠。
至2008年2月3日,王京科以磚廠資金緊張為由,編造白某某等41人虛假村民信息,並私自刻制印章,經寧縣春融農村合作銀行(原農村信用社)信貸員趙某某(另案處理)批準,他先後向該行借款58筆,共計72.94萬元。
同時,王敬科在寧縣春榮鄉古城村以高某某、白某某的名義借款8筆共計76000元,借款金額共計805400元。貸款到期後,經合作銀行多次催收,王京科未歸還壹分錢。
2007年6月至2013年9月,王京科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無力無償償還,以擴建磚廠資金不足或其他理由為由,采取支付高額利息的方式,先後向磚廠周圍45人集資3012100元。
除給予李、張某某等人的款項外,其余2154331元均用於個人支出或資金去向不明。另查明:2011年9月22日,王京科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寧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4、12年4月2日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Xi鐵路公安局逮捕。
2065438+2004 165438+10月26日壹審法院認為,王晶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虛假資料騙取銀行貸款80.5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明知其經營的磚廠虧損嚴重且有能力無償償還,仍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擴建磚廠資金短缺為由向45名被害人集資,數額極其巨大。
此外,因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仍有犯罪事實,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並罰。宣判後,王京科不服提出上訴。
慶陽中院二審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最終裁定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民網-壹男子通過騙取銀行貸款集資詐騙100余人。他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6.543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