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所負的債務或者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可見:(1)夫妻同壹債務應由夫妻雙方或壹方簽字,另壹方事後追認債務;(2)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實踐中,這種債務通常被認定為小額債務;(3)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在實踐中,這種債務通常是大額債務。債權人要主張夫妻債務相同的,應當證明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的。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壹)》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夫妻共同承擔債務後,壹方主張另壹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離婚時妳和妳丈夫能就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由誰承擔達成壹致,如果妳和妳丈夫約定離婚後貸款債務由妳丈夫償還,但由於妳丈夫以妳的名義進行貸款,債權人大概率向妳主張償還貸款的權利,妳可以先償還貸款後向妳丈夫追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