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債,首先要了解怎樣逃債。職業無貴賤,逃債有高低。現代著名的企業家,很多都是逃債的專家,只是有的逃得高明,逃的專業,就算是賴掉大部分債款,人家還要感恩道德感謝妳還了錢,珠海巨人集團就是這類人的典型,這也是逃債的最高境界;還有壹類人,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表面上是國營企業的掌舵人,實際上另起爐竈,賺錢是自己,虧損是公家,等國營企業虧得實在無法經營下去時,光榮下崗,讓國家承擔包袱去,這也被戲稱“社會主義的最後晚餐”;還有壹類是屬於“貍貓換太子”型的,對於妳送的貨,讓企業員工去簽收,過壹段時間把那人解雇了,妳找上門去,他翻臉不認人,說根本沒收到貨,妳對他也無可奈何;逃債中還有壹類這樣的人,天天喊窮,追得急了就給妳壹點,總是這樣不死不活的跟妳拖下去;還有壹類人,應是逃債中最無賴的,要錢沒有,要命有壹條,實在不行,溜之大吉。把逃債的人分為上述五種類型,雖然不是很全面,也不是很準確,但也基本概括出逃債的類型。了解逃債,只是追債的第壹步。常在海邊走,那有不濕腳?債務糾紛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根本不用擔心對方不還債,也不需還,都是國家集體的錢,有什麽好追的?只是左口袋放入右口袋,壹家子的錢,無須分彼此,追不追,對企業影響不大。因此,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統購統銷,只要在工商局註冊成立的企業,其生產銷售任務國家就會計劃安排,企業經營中沒有動力也沒有壓力,企業要防範逃債,只是防騙子。只要不是詐騙,賺多賺少是國家的,付不付款也是國家安排,企業在簽合同之前核對壹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就萬事大吉了,最多是由當地的工商局見證。隨著我國經濟轉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國家不安排生產任務,也不銷售產品,怎樣生產,怎樣銷售都是企業自己的事,企業還是按照計劃經濟時代的做法有時就會吃很大虧,很多表面上看起來很風光的企業,實際上虧得壹塌糊塗,如果還只是相信企業註冊資本的壹百萬、五百萬,或者企業炫目的光環就相信該企業的資信,企業將可能被拖進無底的深淵。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怎樣遵循市場遊戲規則,用法律武器武裝自己,就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關鍵。用法律武器追債,是企業最後的選擇。但是,能夠做到防範於未然,盡可能做好防範工作,是企業追債的最高目標。企業在發生業務聯系時,了解對方企業的資信,這是業務開展的基礎。對於壹個坑蒙拐騙、沒有信譽的公司,就算是有再高的利潤,企業也不會與其做生意。了解對方企業資信,要先調查對方企業的工商登記資料。這是了解對方企業資信的必備工作。有工商註冊的企業不壹定行,但沒有工商登記的企業那就壹定不行。在查工商登記資料時,有些工商局不僅提供簡單的註冊資料,有時還會提供該企業詳細的年審及企業變更資料,這些資料是了解企業資信的重要方面,只有結合這些資料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全面了解,才能真正了解企業的資信。防範逃債,查工商登記資料是基礎,實地考察是關鍵,這對於生產型企業也是有效的方法,但在市場經濟建設還處在初期階段的中國,官商勾結,通常的風險防範方法對其也無可奈何,這也是上文說到的第五類人。本人曾代理過這樣的糾紛,壹外商與當地政府合作開設壹大型設備生產廠,利用當地政府合作批出的地建廠房,工程款是施工隊墊資的,建好後用廠房融資租用設備,向我當事人招攬業務,讓我當事人向其供貨,象我當事人這樣的小供應商就有壹百多家,付款方式都是月結後60天付款,在供應了幾十萬的貨後,只支付了幾萬元,後面根本就不付款,當我們起訴後,法院判決設備生產廠要支付貨款,但卻無財產可執行,廠已被抵押,施工隊和供應商天天找他們要錢,當地政府要我們找外商,而外商早已拍拍屁股跑掉了。在整個逃債過程中,外商與當地政府設立的設備廠是正當合法的,其工廠規模實力也是實實在在的,其經營手段也是符合商業貫例的,工廠也不說不欠債,而是承認這筆債務,只是沒錢支付,沒有財產可執行,我們要求對其清算,但在中國現狀根本是不可能的。面對這樣官商勾結的逃債,通常的防範措施根本不濟於事。調查完企業資信,正式開展業務,下壹步就是怎樣簽訂合同的事情。現階段企業,有的企業很重視合同,意識到合同在經濟業務中發揮巨大作用,但還是有壹些企業不是很重視,覺得合同可有可無,認為出事找人解決就可以,這種想法其實是很錯誤的。我國法制建設還不完善,確實存在“找人”比合同管用的現象,但這是在合同存在爭議時可能有些作用,但“找人”也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在合同簽訂之初就作出對企業有利的約定,這不是比“找人”成本更低?重視合同,不戰而屈人!現代經濟社會,經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對於客戶欠債,必須態度堅決的采取法律行動解決,不要因為數額少,對方的口頭承諾而壹拖再拖,等對方轉移資產,再采取法律行動已是無濟於事。筆者多次受理貨款糾紛案件,很多追不回貨款的案件大多都是由於當事人姑息養奸造成的,當向逃債方追款時,經常由於逃債人的緩兵之計最後無功而返,追債的第壹步必須態度堅決,決不讓欠債人有僥幸心理。當然,到法院起訴前,向對方發律師函,給對方法律的振懾,達到不戰而勝,也是可以采取的方法。到法院起訴,法院會收訴訟費,訴訟費由敗訴壹方承擔,但原告要先墊付。法院判決勝訴後,有時由於欠債人沒有可執行財產,經常會發生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快速查封欠債人的資產,就是能否順利追回債款的關鍵。律師代理企業訴訟,根據對方企業的情況,訴訟的第壹步,就是要查封了對方財產。只有解決法律判決成為法律白條的擔憂後,用法律武器才能真正達到目的,不然狼套不著,反把孩子賠上去!去年筆者曾代理壹銀行擔保合同糾紛,債務人是香港人,向銀行借貸款購房,後由於香港金融危機樓價大跌,債務人的房產被銀行收回後還欠銀行200多萬,筆者代表銀行起訴債務人及擔保人,我們壹立案就申請查封了擔保人的房產及公司股份,擔保人意識到訴訟打下去對他沒有任何好處,乖乖拿出錢,最後雙方和解結案。立完案,查封了對方財產,就是充分準備材料,積極應訴,使判決能盡可能的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只有證據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訴訟階段,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壹審壹般是半年,二審是三個月,兩審終審。利用審限轉移資產、拖延時間是逃避債務的慣常手法,訴訟法規定壹審是半年,但法院經常會由於各種原因超過時間,筆者有壹經濟糾紛案件,主審法官三易其人,從2000年立案,到現在還沒有終結。面對法院的拖沓,當事人也可在合同上約定仲裁解決,明確約定仲裁地點及仲裁庭,仲裁壹裁生效,不需要經過二審,時間上快捷。另外,仲裁是國際承認的,在全世界都可以申請執行。判決下來後,就是申請執行。執行是訴訟價值的體現,壹個勝訴判決,如果沒法執行,這樣的判決,對當事人來說是沒有意義的。執行申請期限,對於個人是壹年,對於企業是半年,如果超過法定期限不申請執行,就喪失了強制執行申請權。上海曾發生這樣的事,壹律師在代理壹經濟糾紛案件勝訴後,從法院領回判決書,由於事情較多,他忘了告訴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執行,等發現時,已過了執行時效,無法申請執行,四十多萬的勝訴款無法追回,當事人壹怒之下就把該律師告上法院。這樣的事雖然不多,但作為債權人也要重視。上面簡述了用法律武器追債的壹般程序,這是現代法治社會追債的程序,但也有壹些非法律手段追債。港澳地區就有很多“收數公司”專門替人追債,但在我國,這還是不合法的。現階段的壹些打著商務咨詢公司名義的“收數公司”,資信並不是很好,有些還有黑社會背景,對於實在收不回的爛債,非得找“收數公司”,企業更需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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