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約定利息的認定和處理如下: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在24%-36%的範圍內,法院處於中立地位。如果當事人自願支付,後悔回法院,就不支持。相反,如果貸款人索要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超過36%的紅線,法院的強硬態度立刻閃現,那就是無論什麽情況,都不會支持。
2.雙方沒有就利息達成壹致。
1)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期間內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願支付後反悔,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不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36%以上的紅線利益始終得到法院支持。
3.雙方的協議還不清楚。
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確,法院不支持期間利息。
2)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的以外,法院應當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即由法院確定最終利息,壹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壹款: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