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用壹家銀行償還另壹家銀行的貸款的行為。銀行貸款的目的主要是支持企業的生產發展和生產經營所需的資金周轉,因此借款人的還款來源應主要是企業新增利潤、生產經營周轉收入等。以貸還貸壹般應該不會發生。但在實踐中,客觀上存在需要貸款償還的情況,比如借款人變更賬戶,將貸款從壹家銀行歸還給另壹家銀行。以貸還貸實際上是把壹家銀行的貸款作為另壹家銀行貸款的還款來源,所以以貸還貸是壹種新的借貸法律關系的產生,是舊的借貸法律關系的終止。
“以貸還貸”也叫“借新還舊”。這壹概念最早是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在上世紀80年代提出的。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的償債問題,緩解其金融危機。中國在外債管理實踐中也借鑒了這壹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銀行貸款業務中,壹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重新簽訂新的貸款合同,用新貸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貸款。但是,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界定“以貸還貸”的含義和性質,對其自身的法律屬性和相關擔保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
事實上,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無力償還原貸款時,銀行不得已而辦理的貸款,因此是壹種特殊背景下的銀行貸款業務。在銀行貸款業務中,以貸還貸已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對於“以貸還貸”行為本身及其引發的擔保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差異。